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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莲城镇副镇长陈春受行政警告处分
2018年9月16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日前,中共睛隆县纪委对晴隆县莲城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陈春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2016年2月,莲城镇东北社区八组村民去世,其家属未按规定将死者抬到县殡仪馆而在家中治丧。当日下午,该镇镇长安排分管副镇长陈春到死者家去做思想工作,陈春又电话安排东北社区支书去做工作。当社区支书把未做通死者家属思想工作的情况向陈春报告后,陈春仍未亲自去处理,最后导致死者家属未依规到殡仪馆治丧和到公墓安葬。

陈春作为该镇分管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由于工作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全县的殡葬改革工作造成了不良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晴隆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陈春行政警告处分。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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