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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损害赔
2018年5月5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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