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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2018年4月21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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