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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瞒报交通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2018年3月7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对陕西省平利县交警大队瞒报交通事故情况向全国交警部门进行了通报。情况是这样的,该大队对2004年1月至2006年5月辖区内发生的289起交通事故,死亡47人的重要信息进行了瞒报,情节之恶劣,让人非常震惊,此事是在部局领导的亲自批示下才得以查实,却也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瞒报交通事故数据可能带来一时的赞誉甚至是个别领导的升迁,可它会造成上级部门的决策失误,最终受到最大伤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并直接伤害到公安机关正常的队伍建设,其结果必然是人民群众怨声载道,公安机关信息不灵,就象肓人骑马,夜半临深池那般令人可怕。
  我想,当地交管部门瞒报交通事故的思想根源就是“政绩观”为官一任看政绩,这已成为公安机关衡量下级机关或官员施政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而在工作中创造非凡的业绩,上级机关通过考察其工作成绩从而认定出众的工作能力,并将其提拔任用,这本是党和政府任用干部的重要原则,也是体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但以数据造假的形式来体现工作成绩的如何显著,以博得上级公安机关及领导的欢心,从而达到个人的目的,这无疑是非常可耻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的造假,将使上级交管部门对当地交通安全形势出现错误的研判,从而造成制定的事故预防对策出现偏差,再作用于当地的交通管理工作,就会有更大的交通事故产生,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更大威胁,那么细究一下此类事件受到损害最大的是谁?谁将是此类事件的埋单人呢?
  第一,广大人民群众是交通事故瞒报埋单之第一人,为什么这么说呢?人民群众是参与道路交通的首要元素,交通没有人的参与将无法构成。高效有序的交通对人的交通活动起到了基本的保证,从而保障了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过程使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体现。交通事故的瞒报破坏了这一平衡,构画出的交通安全形势一片大好的景象,这将极大地阻碍上级对交通安全进行正确的研判,从而导致制定对策将出现偏差,而造假部门由于获得了部门或个人,陶醉于自我“创造”的表面平安,更加放松了对交通安全的监管,把心思都放在了数据、材料上,对本职工作疏于管理,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无疑,人民群众是瞒报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没有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窗保障是不可能的。
  第二,交通事故瞒报严重地侵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公安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高效的公安管理带来的势必是良好的管理效果,我们在这里可将整个公安机关比作成一个人体,人体的器官良好,各经络通顺,我们可视为正常人,反之,若有一个器官,一处经络出了问题,人就不能正常的生活,如眼睛失明了,人就看不见东西,耳朵失聪了,人就听不见声音,公安机关也一样,有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瞒报了数据,也使上级公安机关失明、失聪肉而制定出错误的管理措施,从而造成了管理的混乱,严重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使警民关系迅速恶化,所以瞒报交通事故严重地干扰了公安机关正常的队伍建设,侵害了公安机关的管理秩序。
  第三,交通事故瞒报也损害到造假本人。造成单位,造行为人其瞒报行为如此瞒天过海,个人会得到升迁,但假的就是假的,能瞒一时,瞒不得一世,最终假相被揭穿,真相大白于天下,造假者就会作茧自缚,饮下自己酿成的苦酒,悔之晚矣,等待他的将是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瞒报交通事故统计在公安机关范围内,也许不止陕西省平利县一家,但这次事件的处理也给其它的造假者敲响了警钟,作为基层单位,我们只有老老实实做人,勤勤勉勉工作才能对得起头顶的国徽,在心中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作为本部门的领导者也要明确“三基”工作指导思想,完成“三基”工作目标,贯彻“三基”主要措施,以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形象良好的交警队伍,让党和政府放心,群众满意。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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