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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驾第一案” 凸现法律空白 成功调解并不意味着句号
2018年1月6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作者:张晓红 金宁

案件回放

一个刚拿到“本本”的驾驶新手,一个工龄不到一个月的陪驾员,开着一辆不够安全的教练车……2004年5月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径山一条比较险的盘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一死一伤的惨祸。

3月11日,这起号称“中国陪驾第一案”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双方达成调解,驾驶员支付给陪驾员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此案虽然结束了,留给法庭的,却显然不是一个句号。

年近50岁的郑教授2004年1月刚取得驾照,5月份他想买车了,因担心车技生疏就找到杭州易驾陪驾服务有限公司,希望找陪驾员帮自己“温习”一下车技。5月27日上午,郑教授在交了500元学费后,上了易驾公司陪驾员李某的教练车。下午1点45分,当车经过余杭径山镇龙潭水库旁的一条盘山公路时,突然冲出路基,坠入60多米深的山沟,年仅31岁的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教授因伤住进了医院。

6月9日,余杭交警部门认定,郑教授因驾驶经检验车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右侧路基翻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对裁定不服,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李某家属遂诉诸法律,要求郑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32万余元。

争议焦点

作为死者家属的代理人,要求郑教授赔偿的最大依据就是余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但郑教授的代理人则当庭对认定书提出异议,认为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教练车刹车不符合要求,并且陪驾员没有在紧急情况下对郑教授进行指导。因此郑教授不存在明显过错,对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该是其“东家”易驾公司。代理人坚持认为,李某不是一个普通乘客,而是受“易驾”公司指派给郑教授进行陪驾训练的教练员。既然收了学员的学费,就要负责学员在开车过程中的安全。但李某在上路前非但没有检测出车辆的不合格状态,还选择了危险的山路进行练习,而且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也未及时采取避险措施,对车祸的最终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李某到陪驾公司还不到一个月,连陪驾教练员证也没有考出,更别说上岗前的培训了。

是驾驶员还是学员,郑教授的身份成为又一大焦点。李某家属认为,既然郑教授已经考出了驾照,说明他已经具有独立驾驶车辆的资格,必须对自己的开车行为负责。反之,如果认定郑只是一名机动车学员,出了交通事故要由教练员承担责任。郑教授的代理人虽然没有否认郑教授的驾驶员身份,但仅凭这一点就要其负全部的赔偿费用似乎有点勉强。首先,要求郑教授这个新手一眼就看出车辆的安全隐患肯定不太现实。其次,既然郑教授找的是正规的陪驾公司,公司就应对练车线路、时间及训练车辆负责,至于陪驾人员的技术是否过关应该是陪驾公司的事。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陪驾服务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其性质对象不同,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权利义务也有区别。陪驾行业作为新兴行业,还没有专门的法规约束,即便是最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涉及。虽然郑教授与陪驾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但在各自的责任分担上尚无法律明确规定,法律的相对滞后,给此案的最终责任认定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本案虽已调解圆满结案,但郑教授的赔付只是个开端,首先,李某并未取得陪驾教练的资格证,陪驾公司提供的陪驾车事故后经检测刹车装置也不灵敏,陪驾公司自然难逃责任,陪驾公司将面临郑教授的索赔之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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