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即伤者或者其代理人在未经过肇事方、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优点:便捷、可选择评级较高的鉴定机构。
缺点: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通常是采取抽签办法选择鉴定机构,无法做到十拿九稳。
2、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即交警以调解的名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优缺点与自行委托鉴定大致相当。
3、保险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即伤者前去询问保险公司应当在哪里鉴定,保险公司则指定去某某鉴定机构鉴定。
优点:无。
缺点:已经进入保险公司的陷阱,保险公司每年面对无数交通事故鉴定,熟知各鉴定机构的鉴定规则,若去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到的鉴定意见一定不利于伤者。这种鉴定方式,类似于战争中,去喝敌人准备的水一样,后果可想而知。
4、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即部分律师对交通事故业务并不专业,不先去鉴定,而是先以很小的金额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这个时候法院会采用抽签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优点:保险公司、肇事方不能提出异议。
缺点:鉴定机构选择完全是在赌运气,若抽到不利于伤者的鉴定机构,伤者也无法提出异议。
5、肇事方、保险公司、伤者共同委托鉴定,即在提前取得保险公司、肇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共同签署委托书,委托鉴定。
优点:肇事方、保险公司无法提出异议,伤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机构。
缺点:律师工作量加大,其他无。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