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交通知识
文章列表
故意撞车自杀自负损失
2017年11月2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读者罗依咨询,他的朋友日前因失恋而人财两空,一时想不开,突然冲出马路在快车道上寻死,一辆面包车躲闪不及把其撞了重伤。请问,故意撞车自杀会得到赔偿吗?
  对于行人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行为,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行人和非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限度的宽容。如果交通事故的是由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再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情理的。罗依的朋友撞车自杀是故意行为,应由其自负损失,而司机没有任何,不需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第二项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王汉红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1835973169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35973169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