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合同知识
合同终止
合同违约
合同谈判
合同审查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处理
栏目导航
合同知识
合同终止
合同违约
合同谈判
合同审查
借款合同
经济合同
买卖合同
连锁加盟
撤销合同
交通资讯
事故赔偿
交通知识
酒后驾车
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诉讼
交通法规
交通安全
交通肇事
事故处理
事故鉴定
事故认定
事故索赔
文章列表
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
2017年10月18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为机动车访的确定:1.被盗窃、抢劫、抢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在机动车辆被他人盗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盗窃驾驶意味着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中断了车辆合法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对车辆运行的支配,也切断了车辆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而使肇事行为单纯成为盗窃驾驶者支配车辆运行的结果,因此,应由盗窃驾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在车辆被抢劫、抢夺驾驶情形下,也应由抢劫、抢夺驾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车辆被盗、被抢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同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学说和判例不尽相同,如在日本,“在保有者对机动车之管理有过失或瑕疵时,学说理论在总体上表现出肯定保有者之运行供用者责任的倾向”。
2.受雇人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受雇人在受所有人雇佣期间,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受雇人在受雇期间非因实施雇佣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形较为复杂。借鉴国外的“外形判断”理论,原则上仍然应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追偿。这样理解,符合加重车辆所有人责任、加大对受害人保护力度的基本理念。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是指: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以及被认定为负全部责任。
3.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确定标准
所谓擅自驾驶,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比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在受雇人为擅自私用驾驶而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场合,日本判例肯定保有者负有运行供用者责任的情形较为普遍,其理由是所谓雇佣者与受雇人之间的外形‘理论”’。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公司职员或雇员主观上虽然属于擅自私用驾驶,但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仍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公司职员或雇员应当和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在这种情形下,日本判例一般认为,受雇人以外的第三人擅自机动车供运行之用时,保有者将不负运行供用者责任”。我国学者认为,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车辆,除主观恶意外,其客观表现应与盗车致交通事故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我们认为,受雇人以外第三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4.所有人自主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该种情形中,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当然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1835973169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楚雄律师
光明区公司股份纠纷律师
杭州民间债务纠纷律师
上海房产转让律师
上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上海借贷与债务纠纷律师
上海网络诽谤律师
上海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深圳互联网合同纠纷律师
深圳离婚推荐律师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苏州建筑承包合同律师
苏州债务追收律师
厦门律师
厦门律师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35973169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