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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上的“速度与激情”,交通事故后当事方应该怎么做
2017年8月6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一个小碰撞,引发高架上现实版的“速度与激情”

夜深人静,高架上两辆汽车一路狂飙你追我赶,后车不时鸣笛闪灯紧逼前车,引擎轰鸣响彻夜间。这本是电影里才出现的场景,却真实发生在南京应天大街的高架上。据悉,6月25日凌晨,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中华门派出所接警,报警人朱小姐称车被撞了,现在自己正在追肇事逃逸的车。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民警了解到,朱小姐当晚行驶至应天大街高架时,她的车被旁车撞到。朱小姐停车检查发现倒车镜被蹭了几道划痕,她见肇事车辆没停下,仍然摇摇晃晃地向前行驶。朱小姐认为该车车主肯定是酒驾,便奋起直追,多次示意前车停下。前车不予理会,反而越开越快。于是,两车在昏黄的路灯下上演“飙车大战”,所幸当时高架上车辆稀少,并没有引发交通事故。一番“角逐”后,朱小姐成功逼停前车。面对朱小姐索赔的要求,肇事车主小葛拒不赔付,两人纷争不下。朱小姐告诉民警,小葛肯定是酒驾,车开得摇摇晃晃,几次差点撞到旁车。小葛却向民警哭诉:“警察同志,我真没有喝酒。我是新手,所以车开得不稳。”经测试,小葛体内也确实并无酒精含量。得知结果后,经协商,小葛同意走流程,给予朱小姐赔偿。双方达成一致后立即离开事发现场。

本是一次小碰撞,却上演了一场惊心动魄的“速度与激情”飙车大戏。我们感叹案例中朱小姐的勇敢和车技,但现实不似电影,没有事先的清场和道具,违反交通规则事小,造成交通事故,人车俱损就不好了。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方应该做些什么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发生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另外,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一方,应及时报警,并撤离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径自追逐,最后有理的你也可能受到交通处罚。以上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方应该做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什么困惑或者疑问,也可以来电详询专业律师。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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