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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双方联手质疑交通认定
2017年7月18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法律小贴士】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一方不提出调解申请的、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各方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来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近日,司机陈刚(化名)接到市交管局下达的《关于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后,长舒了一口气。
  黄陂人陈刚,是某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去年1月23日晚,他驾驶
  小货车,不慎将行人李兵(化名)撞倒。事发后,陈刚未及时找有关部门进行事故鉴定。
  同年2月10日,市交管局武昌大队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刚违章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陈刚不服,认为出事时曾有一辆摩托车倒在现场,因此摩托车车手和行人李兵都有责任。
  同时,李兵所持的法医鉴定也不能确定他的伤势是陈刚肇事所致。
  去年8月,李兵将陈刚及其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武昌区法院,索赔18万。
  武昌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予采信。去年12月,李兵与陈刚一起向市交管局提出交通事故复核申请。
  今年2月12日,市交管局下达了《关于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认为“此事故的调查取证部分关于肇事车发生事故过程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明”,决定“撤销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责令武昌大队在收到此决定10日内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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