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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路自杀被出租车撞死,出租车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月15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卧路自杀被出租车撞死

2004年7月5日,芳芳与其男友争吵后,赌气躺在公路上,当日23时30分,田某驾驶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行至某一级公路21公里460米处时,恰逢芳芳租乘的桥车司机莫某劝阻未果,见田某驾车驶来,为防止意外发生,莫某赶忙挥手拦车,田某误以为莫某欲拦车搭乘,因不愿载客,故未停车继续前行,随后发现芳芳躺在其前方行车道内,因躲闪不及,将她轧伤,田某竟驾车离开现场,芳芳被他人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田某于次日凌晨3时返回现场,后被查获。

2005年2月21日,某区检察院对田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芳芳死亡属意外事件,田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05年8月18日,某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田某和芳芳承担同等责任。事发后,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支付急救费540元、丧葬费220元,并给付二原告1万元。

芳芳的父母认为田某系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且田某是在营运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和田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万余元。

出租车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之女芳芳生前因赌气躺在公路上,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预知该行为有可能产生的后果。芳芳经他人劝阻仍固执己见,此种行为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芳芳躺在公路上被轧以致死亡,对于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田某作为司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但田某没有尽到该义务,且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履行保护现场的义务,而是驾车驶离现场,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认定芳芳及被告田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田某系某出租车公司的双班司机,在其驾车回家交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亦应属职务行为,故田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故判决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黄某夫妇丧葬费8547元、死亡赔偿金17.653万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 500元、医疗费270元共计18.8847万元,含被告某出租车公司已支付的10,7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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