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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致3人死伤后逃逸,被判两年有期徒刑依然要赔偿
2017年1月9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肇事致3人死伤后逃逸

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一死二伤,尔后受伤司机在住院期间逃逸。2005年12月28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决司机朱某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死者家属195183元。

2002年9月25日早上6时35分,湖北郧县人朱某驾驶鄂C-28140号微型小货车由十堰市六堰往三堰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十堰市人民路五堰南街口前人行横道时,将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的陈某撞伤致死,又在避让中驶过公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邹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曹某重伤、燕某轻伤。2002年9月29日朱某在住院期间逃逸。

经十堰市交警支队认定:朱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来往行人,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判两年有期徒刑依然要赔偿

另外查明,死者陈长海的死亡赔偿金160460元、丧葬费5927.50元、陈兴宾扶养费6399元、陈明才扶养费10665元、宋春芝扶养费11731.50元,共计19518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来往行人,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一死二伤的交通事故,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某为逃避责任在住院期间逃跑,又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从重处罚。于是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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