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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016年10月13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男子酒驾致人死亡

2006年1月3日,姜某的17岁的儿子到广西靖西县旅游时因车祸死亡,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张某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同年2月21日,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姜某中年丧失爱子,精神一下子崩溃了,卧床多日不起。2006年3月4日,姜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2893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姜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2893元,驳回姜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涉及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对因犯罪受到人身损害不在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否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人格权利利益进行司法保护。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解释和批复的先后时间,根据适用法律的统一性要求,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未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提起独立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提出的该项请求,应予驳回。本案中,姜某因张某交通肇事行为而中年丧子,确实也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但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他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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