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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交通事故二审上诉书范本
2022年1月27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律师,厦门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杨玉松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会产生事故纠纷,这时就要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了,那么,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呢由为大家具体介绍。



  关于交通事故的诉讼,法院是有相关规定的,其中有诉讼中还有诉讼主体和被告之分,或许大家还不太了解相关的知识,那么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确定主体的一般原则。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通常认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是运行支配;


  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


  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依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确定主体,是处理的基本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主体应以运行支配为主要依据,因为支配足以决定一切。




  二、怎么认定交通事故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负主要的,承担70%;


  负同等的,承担50%;


  负次要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的,承担80%;


  机动车一方负同等的,承担60%;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的,承担40%;


  机动车一方无的,承担1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的,承担5%;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的,不承担赔偿。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下的划分和承担: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


  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


  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


  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交通事故中诉讼主体的认定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来解决相关纠纷。如您还有更多法律疑问,欢迎访问。







交通事故二审上诉书范本

  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者千万不要慌张,如果有人员伤亡或者车辆损害的情况,就一定会涉及到金额的赔偿问题。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就是提起诉讼。大家对交通事故的诉讼有所了解吗交通事故二审上诉书范本怎么写呢下文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交通事故二审上诉书范本


  上诉人 XX,男,汉族, 1982年5月17日,住XXXXXXX。


  被上诉人 :XX,男,汉族, 1979年10月4日,住XXXXXXX。


  上诉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做出的金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对赔偿的承担比例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60%赔偿。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6043.51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 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因此, 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6833元的判决错误。


  1、误工时间计算错误。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22天,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 属滥用自由裁量权, 且显失公平公正。 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 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1000元的认定过高,且有错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上诉人住院时间2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酌定按 10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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