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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计算及最高额度
2022年2月11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律师,厦门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导读: 本文讲解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的相关。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都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探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重要。

  ——一般人格权。即民事主题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对于在目前立法中尚未得到的确认的具体人格权,可依据一般人格权请求保护。

  ——身份权。具体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即对死者的名誉、肖像、姓名、隐私、荣誉等人格权益,以及其遗体、遗骨的侵权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四、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所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类衡量,不是赔的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笔者认为,却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在此基础上建议考虑以下参照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细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坚持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程度。影响较为宴会总的,其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拟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制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数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7,参照相关保险条例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可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椰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的利益的更高意义上的保护和尊重。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必将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在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中,相信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陪茶馆内有关法律问题也将得到不断完善和解决。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计算及最高额度

  那么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呢,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额度有怎样的规定呢

  一、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计算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建议考虑以下参照标准: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4、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二、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额度

  根据相关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目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大体由以下因素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划分为10个等级,由第i级到第x级,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每级比上级相差10%。评残后,受害者可以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向肇事方索赔。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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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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