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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时的伤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分析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2022年1月12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律师,厦门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时的伤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分析

受害者在生前患有严重的肝脏疾病,偶然遭遇交通事故,身受重伤,在1年后不幸死亡。这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时受的伤害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在日本引发了一场诉讼。日本的高级法院根据事实,作出了令人信服的判决。在此把案情介绍给读者的同时,也向读者简单地介绍日本有关因果关系的法学理论和运用在保险实务方面的相关知识。

   事实概要

   A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进入一个弯道口时,遇到Y驾驶的装有货物的卡车从正面疾驶而来。由于Y在进入弯道时车速过快,抢入对方行驶的车道,撞上正常行驶的A。

   A在事故中身遭重伤,经抢救脱险。但是,腿部遭到重创,腰部的肌肉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了急性肾功能衰竭。接着,由于大腿的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

   由于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A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并发,GOT等指标急速上升,可谓雪上加霜。A在饱受痛苦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

   X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A的死因是源于肝脏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X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因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对X的大部分的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简单评述

   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因为,有无因果关系将涉及到保险公司赔与不赔,而对保险金受益人来讲则是能否领受到保险金的问题,而保险金一般是数额比较巨大的。这种判断既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信誉,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并对社会的安定有一定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处理时,灵活地运用了在学术界颇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的理论使得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为此,我们首先介绍一些与保险实务有关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观点。

   A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主张对因果关系进行判定,只有2种可能,就是“有”因果关系,还是“没有”因果关系。不主张可能有第三种结论。

   B比例因果关系理论而比例因果关系理论则主张要对因果关系不能采用“有”还是“没有”的做法,而是根据事实关系从而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因果关系占有多大的比例,从而根据比例来定性。

   根据上述的理论观点,我们来看日本的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是如何实际运用因果关系理论的。

   关于A的死因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由于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因为,A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比较难以作出十分权威的结论。

   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由于右腿开放性骨折造成了A的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死。为了保全生命而进行了截肢,但是,手术后并没有阻止败血症的进一步感染,导致死亡。第二,肝脏功能不全的加重,GTO指标的急增是由于右腿肌肉坏死导致败血症感染而致。第三,由于Y无法证实A的死亡是直接源于肝脏疾病,但是不排除加速死亡的可能性。

   法院从主要病因着手,从中找到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借助比例因果关系的理论,认定A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不是全部,只有80%。另外20%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付80%的保险金,而剩下的20%的请求则予以驳回。

   这是一个运用比例因果关系来处理案件的一个比较成功的事例,如何正确运用因果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实际生活中发生保险事件,是一个比较值得我国寿险实务界和保险消费者重视的问题。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生命只有一次,我们都要无比的珍惜它。但是生活中难免会有天灾祸福,例如现如今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死于这个节骨上的人不在少数。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就要给予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至于死者家属拿到的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呢下文作了详细描述。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家属如何分配

  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75周岁以上为5年]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60周岁以上:N=;75周岁以上为5年]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由上文可知,对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而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从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分配,若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主要分了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60周岁以下人员、75周岁以上人员这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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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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