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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违约金可否同时获支持 逾期交货违约金条款
2022年2月11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律师,厦门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利息和违约金可否同时获支持

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获得

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如何适用。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

还可以根据《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是不能同时获得的。

违约金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所谓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作了规定,该条第2款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准请求法院或仲裁庭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显然是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了起来,符合我国目前学界对于违约金性质区分标准的通说—损害预设标准,该观点以违约金是否乃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额的预设为标准,认为若违约金乃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额的预设,则属赔偿性违约金。既如此,可以判断第114条第2款所言违约金乃对损害赔偿额的预设,故其性质上属赔偿性违约金。需要明确一点,赔偿性违约金虽然是损害赔偿额的预设,但交易市场变化无常,违约实际发生时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在所难免。《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之所以不对“适当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一方面固然是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防止债权人滥用诉权。《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该款允许债权人在对方迟延履行情况下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实际履行,但并未涉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与迟延履行损害赔偿的关系。那么该款违约金是不是迟延履行损害赔偿的预设在债务人履行迟延场合,债权人享有的履行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并不相同,自然可以同时主张,并行不悖,《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正是这种精神的体现,这时的违约金尽管与强制履行并用,但由于是迟延一定期限后的履行,考虑到经济学上的机会成本,债权人受到一定的损失在所难免,此时该违约金推定为是对于迟延履行的赔偿额的预定,仍应看作是赔偿性违约金。

虽然对于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合同法本就是追求契约正义和法律干预的有效平衡,高度重视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以在合同上遇到这样的相关问题,我国也是在法律的保障下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还为您提供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逾期交货违约金条款

逾期交货违约金条款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逾期交货违约问题

1.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具体承担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约定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而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数额或者方法计算向买受人赔偿损失;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此种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已经接受出卖人的交付,所以买受人不应再解除合同。

2.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如果因出卖人逾期交货,则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方面的损失,因此,结合以往的审判实践,对出卖人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交付期的市场价格降低的,应按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交货期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作此处理,目的是为了对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而对买受人的损失予以弥补。

如果对于一些逾期交货违约金纠纷无能为力时,那么可以通过在线咨询系统询问律师,请他们给予你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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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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