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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间接损失由谁承担 合同违约责任行使期限
2022年1月27日  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杨玉松律师,厦门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间接损失由谁承担

缔约过失间接损失由谁承担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合同缔约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出现间接损失的,应该由过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损失的范围

一、缔约过失直接损失的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除包括所受损失外,还包括所失利益,即因缔约过失而导致的缔约机会的损失,又叫做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如果对这一损失不予赔偿,不仅违背了民法上的全面赔偿原则或回复原状原则,而且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对于信赖利益中所失利益的赔偿,必须限定在该利益是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且该损失与缔约过失之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此外,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二、缔约过失间接损失的范围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合同缔约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出现间接损失的,应该由过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合同违约责任行使期限

合同违约行使期限

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合同违约的适用的时间的话,一般来说是按照两年的有效期限来进行考虑的,如果说是因为对方拒绝支付租金,这样的合同纠纷,那么只能有一年的时间,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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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松——厦门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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